轻微交通事故记录现场后车辆迅速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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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交通事故记录现场后车辆迅速撤离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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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制度今起实施 
                  轻微事故记录现场后车辆迅速撤离 
 
  
    相 信很多汕头车主会有这样的际遇:有时候明明是在车流量不大的路段,车速却突然被迫慢了下来,等“龟速”来到路口一看,原来是两辆发生了轻微碰擦的小汽车 “挡道”,车主正在那里吵得不可开交或等着保险公司前来作现场勘查……这种因轻微交通事故导致阻塞交通的状况即将成为过去。根据省公安厅和省保监局联合发 出的《广东省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方案》的规定,从12月1日起,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 成因无争议、各方财产损失均不超过2000元的(条件成熟的地区可适当提高额度),可以按快处快赔机制处理。
 
    实施道路交通事故 快处快赔制度,旨在减少道路交通拥堵及交通事故理赔工作环节,提高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效率,深化便民利民措施。按照规定,当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 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各方财产损失均不超过2000元的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然后立即撤离现场, 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自行协商事故损害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当事人需办理保险理赔的,应向车辆所投保的保险 公司电话报案。事故后车辆不能移动的,当事人应当报警,由执勤民警到场后处理交通事故现场。

    在执勤民警现场处理的环节上,《工作 方案》规定,路面上执勤民警发现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应指令当事人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 的地方,指引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如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存在争议,或者交通事故虽然可以自行协商处理但当事人要求执勤民警处理的,执勤民警应当 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当事人发生上述交通事故没有立即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执勤民警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撤离现场后,为 逃避事故责任而故意逃离且在《协议书》上填写虚假信息的,按交通肇事逃逸处理。

    《工作方案》还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机制 建立后,保险及有关部门应在各地市、县(市)设立理赔服务中心,各保险公司、交警部门派员驻点办公(有条件的还可商请财产损失鉴定机构、基层人民法院派员 驻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通过自行协商或者由交警部门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现场后,由各方当事人到理赔服务中心快速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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